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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

        发布时间:2013-12-19 信息来源:市委办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办发〔2013〕7号

         

            为进一步明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理顺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程序、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效率,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积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科学运行,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办发〔201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4号)(以下简称“两个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

        两个规定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在新形势下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贯彻落实两个规定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对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抓好实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明确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工作要求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党委政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党委政府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每年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各级党委、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要任满一届,要选配懂专业、会管理的人员担任班子成员,新进人员原则上招录有专业知识的高校毕业生。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增长的比例逐步增加。

            2.进一步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党委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部门要对长期工作在安全生产监管一线并作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舆论引导,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常识、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等方面的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行政问责,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

          3.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把安全准入关,加强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管理,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三、建立健全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工作机制

            1.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考核机制。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考核办法,将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底前要向上级政府提交上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2.建立宣传教育机制。主要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积极营造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浓厚氛围。要紧密结合实际,将两个规定纳入“三个一课”(党委中心组学习、干部培训、普法考试及学生入学开课内容)和各级党校(行政学校)教学的重要内容。采取领导带头讲课、集中培训等形式,组织广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两个规定。

          3.建立联系企业安全生产和调研检查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人联系一个重点企业,每年深入联系企业调研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区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不少于2次,其他领导干部不少于3次,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不少于4次。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检查不少于6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党政领导干部执行联系企业安全生产和调研检查制度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要记录在案并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奖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四、切实强化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的考核奖惩

          1.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被评为市级先进单位或省级先进单位的,予以通报表彰和物质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安监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研究制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业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奖励。

          2.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查处,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事故涉及的权钱交易、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隐患整治不到位,“打非治违”安排部署不力,连续两个月超过事故进度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行业,对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地区或行业,责令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作出公开检查,并在全市通报批评;对年度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政府和部门给予黄牌警告;对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治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黄牌警告;地区或行业发生1起非法生产经营事故或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令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给予黄牌警告,对具体行业分管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超过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责令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并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凡被黄牌警告的,取消该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受到两次黄牌警告以上的对该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考核评价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各级组织、宣传、机关工委、综治、工会、计生、人社、文明办等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人员在评先评优、晋级晋职及授予荣誉之前,应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特别重大或3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区县(市);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乡镇;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市直和中央、省驻常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供稿:市委办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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