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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9-24 信息来源:市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发〔2007〕8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5〕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32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控制和化解我市乡村债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核实债务数额

          1.核实村级债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去年村级债权债务清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特别是截至2005年12月31日的村级债权债务项目和数额,要逐村逐项审核,切实明确债权债务数额。

          2.全面清理乡镇债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对2005年12月31日以前乡镇政府(含“七站八所”)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并分级审核。

          3.严密监测乡村债务。市、区县(市)、乡镇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分别对乡镇债权债务和村级债权债务进行分类,逐项登记造册,建立债权债务台账和电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建立乡村债权债务数据电子管理系统,设立债务警戒线,及时记录和反映乡村债务动态,对乡村债务及其风险进行监控和评估。

          二、坚决制止新增债务

          1.规范乡镇政府经济行为。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准为任何单位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得举债发放干部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准直接或变相向村级组织转嫁负担。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严格乡村财务管理。要精简人员,压缩开支。加快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精简机构和人员。严格控制村组干部人数,提倡村支两委交叉任职、村干部兼任片、组长。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建立规范的村组干部误工补贴制度。要深化和完善“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按照“保工资、保重点”原则,严格乡镇支出程序,严格控制开支标准,规范支出范围。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行“村账乡代管”制度,实行会计电算化,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村级民主理财相关制度建设。要严格财务预决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原则,做好乡村财务预决算,强化乡村预算约束。要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不准超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控制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3.确保乡村组织低限运转。市、区县(市)财政严禁截留挪用乡镇和村级的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和拨付到位。从今年起,进一步加大对乡村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村级低限运转保障机制,保障乡镇低限运转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办公、维修、会议、交通等公用支出,进一步完善乡镇控制开支的具体措施。具体标准是:小规模村3万元以上,中等规模村4万元以上,大规模村5万元以上。

          4.切实减轻基层经济负担。各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按照“谁办事,谁拿钱”的原则办事,不留资金缺口。对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区县(市)、乡镇要建立项目预审机制,凡超出乡村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收入水平、违背农民意愿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上马”;不得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面向乡村举办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和部门庆典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指标;不得向乡村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每个村500元报刊订阅费用采取由县财政统一付款的方式,禁止村级超标准订阅报刊、书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维稳、民兵训练、征兵、强制性动植物防疫等涉及基层的具体工作,要足额安排工作经费,不得把经济负担转嫁给村级组织,也不得额外增加村级组织的经济负担。

          三、积极稳妥地化解债务

          1.明确乡村债务处理原则。处理乡村债务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村干部工资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在具体问题处理中,对拖欠乡村干部的工资、补贴和奖金,个人垫付的办公、差旅、接待、租车等费用,一律只还本不付息;对自立项目、超标准为干部职工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所欠的个人款项,应在清理核实后冲销,不列入债务范围。

          2.积极化解乡村债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化解乡村债务的工作规划,继续采取清收还债、核销减债、结转冲债、剥离消债、降息压债、筹资抵债、变现还债、节支化债等多种办法,多策并举,积极开展债务化解工作,确保化解乡村债务目标落到实处。

          3.妥善处置乡村债权。要运用组织纪律和司法手段清收单位和个人对乡村的借款或占用的流动资金,严厉打击逃债行为。要稳妥清收历年农业税及其附加尾欠,对农户认可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尾欠,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该减免的要坚决减免,能豁免的应予豁免,应该清收的要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组织清收。在中央关于处置乡统筹村提留尾欠新的政策出台前,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暂停清收乡统筹村提留尾欠的有关规定。

          4.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今年起,区县(市)政府要利用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从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偿债基金,对乡村化解债务的重点项目按比例予以补助。市财政从今年起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专项奖励资金,奖励在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市)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奖励资金。

          四、切实加强对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领导

          1.强化组织协调。市委、市政府成立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委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农村办、市财政局、市农村经营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发改委、市法制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农村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市农村经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从相关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日常工作班子,负责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的日常综合协调、检查、督导和考核工作。各区县(市)也要组建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加强部门配合。市、区县(市)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扎实做好这项工作。农村办、财政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指导、督查作用,推动各项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乡村违规举债行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和督促对乡村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及时拨付,保障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偿债基金、奖励资金、债务监测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实施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落实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专项基金;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和推动落实控债、化债综合考核机制,并负责将考核结果与县乡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的晋级、晋职、评岗、评优紧密挂钩;审计部门负责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对下拨到乡村的专项资金审计;经管部门负责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村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审计和村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的审核;法制部门要负责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处理涉及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问题的行政复议。

          3.改革考核体系。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树立不借新债、减少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县乡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把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纳入对各级党政组织和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对出现新增债务的乡镇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化解,在乡村新债未化解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被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

          4.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要建立健全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违反控制和化解乡村债务政策和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或向乡村转嫁负担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地乡村干部职工的借款、担保借款和占用的流动资金,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偿还,对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时还清的、未按时追还到位或代为还清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供稿:市委办秘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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