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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赚大钱?检察官喊你防范非法集资!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0 00:00:0 浏览次数:70 【字体:


        一、案例简述

        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颜某甲在津市、安乡、汉寿等地成立多家公司,自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安排被告人颜某乙、李某等人担任各公司负责人,安排被告人雷某萍等人担任业务员、会计等职务。

        被告人颜某甲在未经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的情况下,虚构投资项目、假借过桥资金,以支付月息2%或1.8%为诱饵,安排其他被告人以上述公司提供居间理财服务为名,采取签订居间理财协议、借款合同、开具借据的形式,通过媒体及户外广告、发放宣传册、面授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资金。截止案发,被告人在津市、安乡、汉寿等地,向500余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6184.4万元。颜某乙、李某等人将非法吸收的资金根据被告人颜某甲的安排进行流转,供其支配、使用。某甲将非法集资的资金用于归还其本人民间借贷及支付高额利息、挥霍性投资、支付非法集资利息、购置资产、维持非法集资平台运转、进行非法集资推广宣传等。

        至案发,颜某甲等人向集资参与人归还本金6375.12万元,支付利息1290.9455万元,收取服务费103.567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8632.3615万元。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颜某甲有期徒刑14年6,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颜某乙、李某等11人有期徒刑5年至2年不等,其中王某林等6人被判处缓刑。

        二、非法集资的定义及有关法律责任规定

        1.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非法集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及常见手段

        (一)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四个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人编造“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在集资初期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非法集资行为人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非法集资行为人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通过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媒体平台发布广告、在知名报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非法集资行为人为了增加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三)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行为人会编织一些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行为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非法集资行为人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组织推介会、观摩会、体验日、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领导视察影视资料、与政府官员和明星合影。非法集资行为人通常会将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和规格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非法集资行为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不仅收入可观,而且安全可靠,想方设法套取参与人口袋里的钱。参与人不仅将自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行为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四、面对非法集资,我们要怎么做?

        1.对高息诱惑不动心。每当遇上“天上掉馅饼”的事情,千万不要盲目跟风,要知道,你看中的是他的利息,而他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2.对公司宣传的“实力”不崇拜。有些公司斥巨资做广告,买头衔,做宣传,用光鲜的企业形象忽悠和迷惑群众,因此不能被某些企业天花乱坠的自吹自擂所迷惑。

        3.对“官方”背景不迷信。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通过宣传某些政府官员的参与或者假借官员名义,编造官方背景往往更容易蛊惑他人。因此要切记,有官员参与的并不等于就是合法的融资活动。

        4.对熟人热心不轻信。非法集资大多是借助传销的手段,由于多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推销,一方面容易取得信任,另一方面很多人碍于面子也不便推辞,这种方式更容易在亲朋好友中传播,危害也更广。因此,面对熟人的好心和善意推销,要多留一个心眼。

        5.对大众行为不盲从。根据近些年法院公开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记录,部分城市家庭成员共同参与的案例占比较高。不少人参与非法集资的原因是看到他人参与且获得了高额利润,于是纷纷加入,这是盲目从众的心理,既没有考察被投资者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受害者往往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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