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抢夺行驶中的客车方向盘,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被批准逮捕
国庆节期间,一男子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客车方向盘,造成车辆短暂失控,车内乘客受到严重惊吓。近日,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曾某国。
10月3日,犯罪嫌疑人曾某国于当日中午在鼎城区灌溪镇乘坐公交车前往市城区,碰巧遇到正驾驶着常德至石门的短途客运中巴车司机周某军,因此前的经济纠纷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在车辆行驶至常德大道新烟厂路段时,曾某国因情绪激动抢夺正在行驶过程中的中巴车方向盘,导致车辆短时间内左右剧烈晃动,车内乘客受到严重惊吓。曾某国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悔不当初,但为时已晚,曾某国将因此受到刑事追究。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9年1月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意见》指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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