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安乡:检察机关人性执法,扞卫公民合法权益
近日,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以“仙人跳”方式实施盗窃的案件。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和吴某夫妻俩商量通过“仙人跳”方式盗窃老年人的钱财。他们租了一间私房并对其进行了相关布置改造以便实施盗窃,实施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吴某以“按摩”为名义在外物色了一名被害人,并将被害人带至出租屋内。在犯罪嫌疑人吴某为受害人“按摩”时,犯罪嫌疑人陈某趁机溜入租屋内将被害人的财物盗走,得手后,两人迅速逃走。此次盗窃财物包括被害人一枚17克左右价值6200元的男式黄金戒指和1000元现金。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话的过程中,办案检察官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目前有两个未成年小孩,一个9岁在读小学,另一个只有2岁尚未读书,都由其朋友曹某帮忙看管。办案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诉求与曹某取得联系,知晓曹某怀有身孕,对于照看两个小孩确属有心无力。同时,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父母现已双亡,犯罪嫌疑人吴某母亲已去世,父亲瘫痪在床,由吴某的弟弟进行照料。
2019年10月25日,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鉴于吴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吴某。这一决定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人性执法,温情执法的法治理念,也表明了检察机关坚决扞卫公民合法权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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