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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源人大作出决议助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信息来源: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8-05-15 00:00:0 浏览次数:10 【字体:

        桃源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日前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桃源县检察院提交的《桃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草案)》,并作出了《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

        《决议》明确,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决议》指出,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决议》强调,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大力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复检察建议,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保障公益诉讼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决议》要求,县人民检察院、县监察委员会、县审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力度。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县监察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在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

        据了解,自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该院主动出击,积极落实,配齐、配强民事行政检察科办案力量,检察长亲自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收集和办理。此外,为拓宽公益诉讼线索来源,该院研究制定了《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线索内部发现和移送规定(试行)》并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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