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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DW1187-20230117-4878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主题: 权威发布
        文 号: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文日期: 2023-01-17

        常德一案例入选省监察委员会、省检察院联合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7 12:41:17 浏览次数:0 【字体: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指导全省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精准办理行贿案件,共同打好反腐败“组合拳”,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近日,湖南省监察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选编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常德张某某行贿案入选。

        常德张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民生领域行贿  及时追诉  监检衔接  追赃挽损

        【要旨】

        积极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充分履职,以零容忍态度,加大对民生领域行贿犯罪的线索挖掘和查处力度,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程序衔接和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等方面充分沟通,加强协作,高效处置,精准打击,形成联合惩戒民生领域行贿犯罪的工作合力。依法追赃挽损,切实增强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震慑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住365bet手机投注网址_365彩票app下载2020_英国365客服安乡县某某小区。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为承揽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相关工程项目,送给县交警大队原党委书记、大队长张某凯(已判决)人民币116.76万元。2020年1月至8月,张某某为感谢安乡县城投公司原董事长杨某某(已判决)在承揽安乡县城投公司黑水一标段、同兴水厂等民生领域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60万元。2021年5月31日,安乡县监察委员会将张某某向张某凯行贿一案移送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6月30日,澧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行贿罪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4月20日,安乡县监察委员会查清张某某向杨某某行贿犯罪事实后,向澧县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同年5月17日,澧县人民检察院向澧县人民法院补充起诉该笔事实。同年6月30日,澧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监察、检察履职情况】

        一、深挖民生领域腐败线索,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安乡县监察委员会在查办张某凯受贿案过程中,发现张某某涉嫌行贿犯罪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存在串供嫌疑。在严肃查处张某凯受贿犯罪的同时,对“围猎”权力的行贿人亦应予以坚决打击,为此,安乡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日对张某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张某某如实交代了向张某凯行贿的事实,并提供杨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线索。监察机关根据张某某提供的线索,对杨某某涉嫌受贿问题立案调查,查实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张某某承揽县城投公司发包的同兴水厂等民生领域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张某某160万元等受贿犯罪事实。2022年1月,安乡县监察委员会就杨某某受贿一案书面商请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张某某通过行贿手段谋取竞争优势,破坏了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环境,所涉污水整治项目系重点民生领域项目,属于行贿犯罪打击重点。虽然张某某已因涉嫌向张某凯行贿被起诉至澧县人民法院,仍应追诉遗漏其向杨某某行贿的事实。监、检双方通过对证据状况、补充移送等事项充分沟通,安乡县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4月20日向澧县人民检察院补充移送起诉;澧县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于同年5月17日向澧县人民法院补充起诉。

        二、深化监检衔接工作机制,提升办案工作质效。安乡县监察委员会、澧县人民检察院密切协作,充分发挥法法衔接机制效用,在事实和性质认定、程序衔接和政策适用等方面打好反腐败“组合拳”。一是严格依照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事实。澧县人民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后,对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就取证方向、证据标准与安乡县监察委员会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就监委拟移送的张某某为承揽某私企工程项目,送给张某凯4万元的事实,从犯罪构成要件审查分析,提出张某某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不宜认定为行贿,该意见被安乡县监察委员会采纳,确保了审查起诉指控的精准性。二是推动诉讼程序无缝衔接。张某某向张某凯行贿案第一次开庭后,安乡县监察委员会将张某某可能涉嫌其他行贿犯罪的情况及时通报澧县人民检察院。澧县人民检察院迅速指定原案检察官适时引导调查,同时,依法建议审判机关中止审理,在对遗漏罪行补充起诉后,与原案事实合并审理,顺畅衔接调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高效处置新发现的行贿事实。三是充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鉴于张某某具有如实供述向张某凯行贿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向杨某某行贿事实、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监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依法出具了《从宽处罚建议书》。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积极推动开展认罪认罚工作,多次与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沟通,释法说理,张某某最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开庭审理,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一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张某某服判,未提出上诉。

        三、深入推进标本兼治,积极开展追赃挽损。犯罪所得的认定和追赃挽损是查办行受贿犯罪中的难点问题,为准确认定、依法追缴张某某因行贿所获得的不法利益,安乡县监察委员会先后两次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张某某承揽县交警大队相关工程项目所获不法利益金额为75.81万元,承揽安乡县城投公司黑水一标段等项目所获不法利益金额为64.19万元。安乡县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对被调查人的鉴定告知程序,充分释法说理,保障被调查人权利,被调查人对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对前述两项犯罪所得140万元以及案发前受贿人退回的160万元行贿款退缴至安乡县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也将退赃这一情节作为重要的量刑依据予以考量,减轻被调查人对抗心理。

        【典型意义】

        一、严惩民生领域行贿犯罪,以法治方式推动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在办案中对涉民生领域腐败行为保持高度敏感性,加大对污水整治、自来水厂、交警大队整体搬迁项目等涉及政府重点工程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针对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重点领域和重点工程国家工作人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贿犯罪行为,充分评估案件所涉领域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打击,构建亲清政商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落实监检衔接工作机制,高效处置移诉后新发现的行贿事实。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在办案中发现已移诉对象有新的行贿事实的,充分运用提前介入、案件咨询等法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阅卷审查、案情讨论,全面固定证据链条,完善证据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检察机关在建议审判机关中止审理的同时,监察机关及时补充移诉遗漏的行贿事实,检察机关及时补充起诉,在审判环节与原案合并审理,高效、精准打击行贿犯罪。

        三、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遏制行贿犯罪的发生。行贿罪和受贿罪是对合犯罪,行贿一定程度上是产生受贿犯罪的诱因和源头,行贿动因在于行贿人认为“稳赚不赔”。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受贿行贿一起查、国家损失和不法利益一起追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提高行贿成本代价,不让行贿人因行贿而获利,从根本上打消行贿人的投机和侥幸心理,有效预防行贿犯罪,最大限度挽回公共财产损失,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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